• 股份有限公司的三个特征是什么

    东奥注册会计师2021-12-2217:07:17股份有限公司的三个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对发起人有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或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特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有最高数额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也不能公开筹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对股东出资的转让限制严格,一般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而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比较简单相关知识点,可以点击查看: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意思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更多知识点解读和考试重难点的分析,可以关注东奥会计在线注会战略栏目...

    2022-04-04 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 ipo 募集设立发起设立

  • 变动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读书学习不得要领,则劳而无功。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变动的表述中,错误的有()。A.甲将其房屋卖给乙,乙自转移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B.甲将其房屋作为抵押向丙借款,丙的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C.甲继承其父母作为遗产的房屋,甲自转移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甲自建两间房屋,甲自办理首次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正确答案:C,D【提问】没懂,请详细解释!【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不动产的物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题干要求选择不正确的选项。所以不能选A。您再好好理解下!明天的你会感激现在拼命的自己,加油!请教是学习知识的妙招,练习是巩固知识的途径。小奥这里也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4

  • 变动的说法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改变我们的是自己所做的努力,不管经历多少艰辛,都是我们宝贵的财富。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下列关于不动产物变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不动产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B.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物变动发生效力C.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D.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的真实权利人的,有权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正确答案:A,C,D【提问】有些不是基于事实行为吗?比如合法建造,继承~【答疑】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A选项自身的表述是正确的哈~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君子安其身而后动,易其心而后语,定其交而后求,笃其志而后行。小奥这里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 变动的范围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聪与敏,可恃而不可恃也;自恃其聪与敏而不学者,自败者也。昏与庸,可限而不可限也;不自限其昏与庸而力学不倦者,自力者也。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下列行为中,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效力的有()。A.转移不动产所有权B.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C.设定地役权D.设定抵押权正确答案:A,B,C,D【提问】所以说如果卖给善意第三人的话,因为他没有预告登记,所以也不得主张,那么c应该不选?【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1.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不发生物效力的行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如转移不动产所有权、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地役权、设定抵押权等)的,不发生物效力。所以C应该选。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您可能是把上述两个知识点混淆在一起了。老师没有理解到您的疑问点,请您再仔细描述一下您的问题,老师会马上为您解答。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吾资之昏,不逮人也;吾材之庸,不逮人也。旦旦而学之,久而不怠焉,迄乎成,而亦不知其昏与庸也。吾资之聪,倍人也;吾材之敏,倍人也。屏弃而不用,其与昏与庸无以异也。小奥这里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地役权是物权 物权法地役权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_2020年注会《经济法》答疑

    内在的干劲,勤奋的学习态度,坚忍不拔的学习精神,这些都是我们走向成功的必要条件。小奥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的答疑,小伙伴快进来看看吧!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B.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C.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D.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正确答案:C【提问】如果是多选,D选吗?【答疑】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如果是多选,D选项也是不可以选择的。D选项并未对例外情况:“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1000股)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后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限制。”进行说明。明天的你会感激现在拼命的自己,加油!每多一次挫折,就多了一次经验,没有经历失败和挫折的人是永远不会成功的。小奥这里会继续帮助大家,为大家更新注册会计师考试答疑的!注:答疑内容出自东奥《经济法》教研团队(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202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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